記得民法上是規定,當事人過世之前,繼承人無法預先拋棄繼承,
所以不互相繼承財產的婚前協議可能會無效。
只能等夫妻其中一人先過世後,另一半主動聲明拋棄繼承,全留給過世那人的親生子女。
所以還不如先預設遺囑,聲明財產全給親生子女,就算日後另一半反悔,
不願拋棄繼承,也只能拿到特留份,特留份是應繼分的一半,
也就是平均分配所能拿到的一半。
再不然就是把部分財產轉到親生子女名下,將來另一半就會拿到更少。
另外還有最後絕招,若不是突發意外身亡,過世前趕快辦離婚......
這是我個人參考法規後的見解,實際情況還是問律師比較精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