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foxtm
Power Member
 
foxtm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Smile

引用:
作者qookap
1.我接觸或者買過很多商品可以完全將保固"數位化",並且我可以跟你說過程完全是沒有問題的,舉例的話就不方便。SN僅是代稱,不要在鑽牛角尖。
2.原廠沒有提供認合有公信力的保固例如保固卡或者保證書,要求消費者提供這個購買證明不合理。
3.台灣的法律似乎在解讀上也不允許廠商以自我的角度來撰寫保固條約,最常見的就是"偷竊重罰1百倍",此為完全違法的無效條文。這樣,能理解?
4.樓主的事情我不知道他到底是二手商還是怎樣?我也不清楚他換60條的目的。但有一點很明確,他說換金士頓跟威剛沒有問題(我應該沒記錯)。難不成其他廠商都很笨?為什麼有些廠商可以"獨步全球"
5.這一條是假設,因為真相如何我們不清楚。如果懷疑他贓貨就給他贓貨的理由,如果他來源是OEM就跟他說清楚終身保固不適用OEM,如果他是個人消費性的購買管道,你沒理由因為自己沒提供認何保固文件,而要對方提供購買證明。你也不能因為覺得他量很大很奇怪就找理由刁他,60甚至600還是6萬這個數量問題跟問題本質沒有關係。
6.前述已經說明,購買證明最大用途就是證明購買日期,還有店家。甚至有些產品沒有需要蓋店章的。
7.我贊同在廠商有提供保固文件的情況下,並且告知消費者後續必須出示該文件始得予以保固的狀況下,消費者應於維修時出示該文件,否則不予保固。拜託看清楚,不要說得好像我們很歡很盧很不明理廠商要無條件保固一樣。
笑笑,開始玩打手論了。
你要當我幫廠商說話無妨,
我可以確定的是,最可以保護消費者的,其實是消費者自己的行為。
今天廠商不檢查購買憑證是一個方便,但當廠商需要時,持有購買憑證就是對自己的一個保障。
就算是廠商刁難你的購買憑證,有一個實體的證據,對之後的協商甚至訴訟都是有利的。

接下來討論你一些觀點背後的問題。
1.除非廠商有問題,不然對這種終端客戶的RMA流程,都不會太刁難。但是,如果送修數目超過一般終端客戶持有的數目時(比如一次上百片主機板),只要有規模的公司都不會讓你在走B2C的RMA,會另外專案處理之類的。
2.基本上,只要是有要課消費稅的地方,你買東西都是會有購買證明的,形式不一定是發票就是了。另應該提供購買證明的,從來都是通路,並非消費者。
3."偷竊重罰1百倍"不是保固條約喔?在這裡我必須請教,保固是廠商提供的服務,是客戶藉由購買行為所建立的一個契約,除了消保法訪問購物七天無條件退貨的狀況以外,對這樣的契約應該沒有硬性的法律規定才是吧?
4.金士頓沒問題,只是代表金士頓這次比較鬆而已,也許改送超過百條,就會另案跟樓主處理了,畢竟前方有版友找過了,金士頓也是有類似保固條約的。
5.B2C的RMA是給一般使用者少量送修用的,如果你堅持你是一般使用者,卻持有超乎正常數字的待維修品,請你出示保固條款有列出的購買證明也是應該的。
6.購買證明最大的用途其實是抽稅,及所有權的轉移,作為確實有這筆交易發生的憑據。證明時間是附加的功能之一,畢竟退換貨及保固不一定會用到。
7.保固卡或是購買憑證都是提供保固認證的一個方法,你可以不喜歡購買憑證法,但不代表廠商不能用。

其實說到公信力三個字,你一直在搬石頭咂自己的腳而不自覺。
當你不斷的在強調第三方通路開出來的購買憑證沒有公信力之時,
請問厲害關係一方的廠商,其持有的SN及資料庫,公信力又有多高?
舊 2011-09-23, 04:23 PM #70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foxtm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