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
不想再去吵,抱歉借此吐嘈一下.
-----------------------------------------
其實好笑的是他一直在發明新說辭.
現在序號問題講不下去,就改嗆沒購買證明的很可能是賊贓.
他自己舉筆電為例,但問題是:
他先說出示購物證明是筆電廠例行規定.
然後例證裡,筆電廠也只是查序號來驗證是否為贓物.
序號查不出,筆電廠並不會有更多動作.
最多就是無購物證明不合保固規定而已.
結果一轉頭說到記憶體,馬上轉換概念:
認為量大就很可能是賊贓.
就算序號查不出問題,廠商仍可要求消費者出示證明以自清.
沒法出示購物證明,就是有嫌疑,廠商可以不保固.
不能說對方是二手商,因為要給台階下,怕扯破臉不好看.
可是卻能處心積慮直指對方是賊,或者收贓,要求消費者自清.
不合規定.不予保固
有贓物嫌疑,不保固
這兩者的意思,可差距十萬八千里遠.
他這那是在幫廠商澄清事實.
廠商被他這麼一說,上吊都來不及吧...
最妙是,每每這些怪論,居然有人叫好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