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並未明訂"公然侮辱"之成立要件(此由法官依事實認定,即自由心證)。
依通說及案例,認為只要被害人主觀上感到受辱即可成立....
(以下摘自網路,請參考)
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B7%AE%E5%88%A5
公然侮辱是不具體的,並且沒有事實問題,只要使對方感受到受辱即可成立,例如:你是豬阿!被罵的人可以提公然侮辱,即使罵人的人硬掰豬有很多特質,豬可能是乾淨的、聰明的.....但是不用具體指明,當事人覺得有受辱即成立。
刑法妨害名譽罪
(公然侮辱)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