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還在想
富邦如果真如新聞發生這種事,在法律上是公訴罪?還是告訴乃論罪? 能否有熟悉法律的網友能解答? (再次強調,富邦如果真如新聞發生這種事)
如新聞所述,只才A走230萬,真是太小家子氣,太不划算;要就像馬祖東引島軍郵局郵務員何品輝監守自盜,把整個郵局的錢近四千萬元匯到台灣,那才差不多,如果真的走頭無路,要幹就幹大票一點,若能弄個七億、幾十億的,洗到海外,那就更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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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重也不過就是認定該公司為常業詐欺吧。想想之前那些詐騙集團急著透過各種管道要求被引渡回來,然後又很快就交保的消息,大家就應該知道詐欺罪在台灣能被判多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