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Axel_K
之前有看到新聞整理提到,
義美最後法律救濟駁回後簽訂的拆遷切結是90公尺河川整治線
與民國75年公告整治線一致
但到民國百年,縣政府要發函要拆的變成110公尺
這90變110倒底說法在哪裡?
還是明天如果縣政府發函說要拆150公尺,那就變成150了?
|
100000123南崁溪案糾正案文
(三)桃園縣政府迄未依法處理義美河段計畫河寬90公尺
以外仍由義美公司南崁廠部分建物占用之問題,甚
至藉辭推諉卸責:
1、
依據71年2月25日公告之南崁溪治理基本計畫,其
中關於南崁溪長安橋上下游河段(斷面38∼39)
之堤防預定線 2 範圍寬度約為130公尺、計畫河寬 3
為90公尺。蘆竹鄉公所於82年辦理南崁溪整治工
程用地徵收河川區土地時,義美河段即以堤防預
定線之範圍辦理徵收,惟該河段河川區土地自徵
收後,迄未依治理計畫整治,致實際水流寬度不
到70公尺。93年間桃園縣政府為配合高鐵營運安
全,優先整治高鐵通過橋梁上、下游範圍河段,
並 於 94年 向 中 央 爭 取 南 崁 溪 整 治 工 程 - 長 安 橋
上下游順水左岸工程經費。嗣該府為辦理該整治
工程,遂以93年5月12 日府水河字第0930110760
號函請義美公司於同年6月30日前,自行拆除已
徵收完竣坐落蘆竹鄉南崁內厝段溪洲小段
250-15 地號土地(97年度地籍圖重測後改為水
尾段977地號)之地上物。該公司於同年6月15日
函復該府表示略以,南崁溪治理基本計畫歷經10
餘年多方調處檢討,請該府於「南崁溪治理基本
計畫(第一次修訂)」尚未確定前,暫停執行整治
工程拆除該公司南崁廠於該地號上之廠房設備
云云。嗣該府分別於93年6月25日及同年7月23日
函復略以,南崁溪未重新公告河川區域,該府依
據71年2月25日公告南崁溪治理基本計畫用地範
圍予以治理,尚無不妥等語。
2、由於桃園縣政府將依71年2月25日公告之治理計
畫執行整治工程,義美公司再度透過民意代表,
要求重新檢討治理基本計畫內容,經立法委員於
94年8月9日邀集經濟部水利署、桃園縣政府、蘆
竹鄉公所及義美公司,召開「桃園縣南崁溪整治
計畫」協調會,結論請桃園縣政府以全流域綜合
治理觀點重新檢討南崁溪治理基本計畫,有關南
崁溪長安橋上下游順水左岸整治工程先予緩辦
或局部緩辦。該府為能完成整治工作,分別於94
年12月27日及95年1月10日召開「高鐵南崁溪長
安橋上下游堤岸工程順水左岸堤線確定案」研商
會議,終經該府決定義美河段至少依計畫河寬90
公尺執行拓寬,至於90公尺以外堤防預定線內依
治理計畫應施作防汛道路用地範圍之地上物(仍
由南崁廠設置之資源回收廠、鍋爐房、重油槽、
污水處理廠等建物使用)
,則不列入該期工程施
作拆除範圍,但應切結於水利整體評估後依結論
執行。嗣義美公司將切結書以95年3月29日(95
)義管字第021號函送該府,該函載明:
「關於南
崁溪已徵收用地範圍內地上物,立切結書人義美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生產需要,同意俟政府辦
理南崁溪全流域治理基本計畫檢討後,如有妨礙
治理計畫,願無條件拆遷,恐口無憑,特立切結
書。」該府遂於95年7月間在義美河段進行治理
工程,依據計畫河寬,拆除該公司南崁廠之部分
污水處理廠,將該河段河道寬度由原70公尺拓寬
為90公尺。
3、由於義美河段計畫河寬90公尺以外仍由該公司南
崁廠部分建物占用,但依治理計畫應施作防汛道
路及其他附屬結構物之用地範圍,卻不列入桃園
縣政府整治工程拆遷範圍。為避免衍生已徵收用
地遭占用,蘆竹鄉公所曾自95年2月17日多次函
請桃園縣政府一併拆除,以利公有財產之管理。
惟該府非但未能積極處理,且在該公所並非實際
使用土地人,亦非河川管理機關等情之下,竟以
該公所既為當時徵收之需地機關,應由其辦理後
續地上物拆遷事宜等辭推諉卸責,致後續拆遷作
業迄未有處理結定。迨本院約詢時,該府始坦承
地上物拆遷之執行係其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