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20年前您跟縣政府『合法』租了一塊地,整塊地您全拿去蓋房子了,當時所有程序都跑完無誤了...
20年後縣政府突然跟您說,你當初租的那塊地東北角1/4面積有問題,佔用了山坡保育地,不得有任何建物!
然後說要您一個月內自行拆除,不然就要強制拆除;而您反提說該塊地20年前合法申請用到現在20年了都沒問題,怎麼突然就說有問題要限期拆除?
那塊東北角的地一拆,搞不好就等於其中一個臥房+一個客廳的各一半要全拆掉&缺一大角了... 您自行提拆遷計畫說要約一年讓您重新去找新的地方租地或調整,政府跟你說:不行!就是要一個月內拆掉~
這就是我目前看到的情況...
(這句話不要都不看:義美公司委任律師、也是前縣府環保局長陳麗玲表示,義美卅二年前在蘆竹鄉設廠,當時因行政失誤,將工業用地誤劃為河川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