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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寄出:
蓋章後至郵局掛號寄出。解約存證信函之需於購買後七日內寄出
以郵戳為憑。
七天猶豫期起算日:
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起始日不算入。」,所以 7 天猶豫期應以消費者收到商品的
次日為第 1 天
若「 7 天內遇上假日」該如何處理?
消基會董事暨執業律師張智剛表示,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二 條,如果第 7 天適逢假日,則將第 7 天順延至假日後的第一個上班營業日,若假日在 7 天猶豫期的中間,則列入 7 天的計算日期內,舉例來說,如果第 7 天遇上星期六,則將第 7 天順延至星期一,若星期六、日在第 3 、 4 天,就列入 7 天的計算時程內。
資料來源:
網購買方要求行使七日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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