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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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厝漢
基本上,人家做這種的,就是會鑽法律的漏洞 。我大學同學。平常不愛唸書的,也去買了,想當然啦。乖乖付錢,東西丟到那邊問我有興趣自已拿來看 囧~~~
馬的 最好教英文的書,幹 每本是都是原文書啦 。看的懂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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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消費者不一定都是輸家. 時間點上的問題而已
如果真的一時衝昏了頭.買了好幾萬又不需要的東西
上面的流程就是可以讓自己退貨...又停止付款(如果是分期的話)..等待對方來收貨
如果被告.不付款 ! 自己法律上站的住腳.有證明7日內主張退貨
另外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20條規定. 廠商必須在一個月內收取貨品.如沒有來收. 可主張該貨品是拋棄物. 無主物 .先佔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