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
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
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
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寫得很清楚,機車應依標線號誌行駛、應在最外側二車道或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也就是說第三線車道才是不能踏上去的
交通部道安會有圖文說明可供參考
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tNode=1373&mp=1
當然啦,地方政府(以桃園縣政府為例)會告訴你,法律有授權地方因地制宜,修改道路規範。它會拿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說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
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
一、
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完全忽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寫著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交通部、內政部,誰甩你的中央法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