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我遇到這狀況, 在這麼臨時, 當下無法閃躲的狀況下, 我一定選擇撞過去, 狗(貓)畢竟是狗, 狗的生命固然也是生命, 但是我自己的生命我覺得比狗(貓)重要, 如同前幾樓所說, 那麼多例子擺在眼前, 閃不好摔車, 輕則皮肉傷, 骨折, 重則晚七天回家..何必為了一隻主人不顧好, 跑到馬路上玩耍的動物弄得自己那麼狼狽呢? 又不是我自己去撞的, 是動物自己跑到馬路上的..
如果是小孩的話, 我會減速, 但是也許還是會撞下去, 起碼對方受傷較輕, 又是對方小孩違規的情況下(父母也沒照顧好, 這很明顯是父母的錯), 我自己說話也可以大聲點, 也比較有理由! 大家應該要知道, 現在已經不是發生車禍一定是撞人的錯, 很多判決已經顯示, 在被撞的人自己違規的情況下, 撞人的很多都是獲判無罪的, 除非撞人的自己也有違規(當然,這是指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不一定)~
等某工程師的家人或朋友甚至是自己, 遇到這突發狀況為了閃人或閃狗, 而發生車禍, 人有死傷的狀況下, 你再看還是不是維持原來想法~不然你這種想法跟某動物保護團體有什麼不一樣? 只會出張嘴批評~
當然~以上我的作法都是在臨時, 突發, 無法避免的狀況下~在可以事先知道(比如小朋友或動物在馬路上玩耍, 我在遠距離就看到)的狀況下, 能避則避, 能閃則閃~ 但是我還是以我自己的生命身體健康安全為重~
某工程師~兩權相害 取其輕~ 沒聽過這句話嗎? 這意思你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