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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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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979
引用:
作者Totenkopf
高見不敢

我前面已有述及。個人認為現行針對各交通工具特性,賦予不同的規定不同的路權,讓車種分流的作法是能在可行性與安全性間取得一個比較合理的平衡

倘若路邊違規停車妨礙右側車道的正常通行,應該是杜絕違規行為以維護行車權益,而不是要求改變交通法規去默認這些錯誤

至於說到學英國、日本,竊以為不然,一則這兩國是靠左走的,與我國習慣大不相同,二則國情不同,這兩國並沒有這麼大量的機車,三則我國國民對於自我尊重與尊重他人權益的觀念也差這兩國甚遠

我講過很多次,汽車跟機車是不一樣的交通工具,特性就不同,用機車做為短程通勤代步的確有他的方便性,但機車並不適合作為中長途交通之用,一則兩輪本身就比較不穩定,又無車殼保護,安全性較低,二則風吹日晒淋雨,鼓勵使用機車實在是我不認同的看法

日本量少都知道要用強力吸收型了
台灣量多時 難道要求使用夜用加長型 會很過份嗎?
舊 2011-09-11, 05:31 P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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