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分局分局長鄭明忠解釋,警方處理群眾滋事事件都有分工制度,有人負責警戒監控、有人負責蒐證錄影、有人要看好警車;而開警車到場卻未下車的警員,是載分局督勤官到場的駕駛,不負責處理群眾事件。"
分這麼細!?~然後不管自己負責的其他部分!?
以後要不要先排練出場順序以免又被批
維護治安的人這樣維護台灣離那些要派軍隊跟黑幫作戰的國家多遠?
台灣的軍隊應付這種場面可能更爛!
這種新聞出來本來就是威信盡失
治安維護的貪生怕死是正確的判斷
只要有傢伙就沒有王法的實證~之後火拼可以完全不需顧忌了
反正沒人敢如何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