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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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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ka7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
、獸力行駛之車輛。

今天中華民國機車黨(尚未正式立案成立)要幫忙爭取路權, 本人非常支持與同意, 長期以來政府不斷打壓機車路權, 導致民眾認為機車就應該只能騎乘最右側, 甚至認為只有騎乘最右側才是最安全的!

但實際上路大家應該會發現最右側路況是最複雜的, 臨停汽車開車門, 巷口衝出汽機車, 計程車上下乘客, 公車也上下乘客, 自用汽車也要上下乘客, 甚至找門牌號碼的汽機車, 送貨的貨車等!

再加上禁行機車道浮濫劃設且無視中央行政命令, 99條是政府用來取締機車的規則, 但同樣也是政府給地方政府參考劃設的標準, 要罰你就用99條, 機車要回基本路權時政府就不甩99條?

民眾根本搞不清楚什麼時候可以左轉, 什麼時候這個車道會變成禁行機車?



路權運...


規定機車行走道很正常﹐卡車也是如此。

就算你把機車歸類為車輛﹐也是有區別的。

機車數量最多也等於負上了交通混亂的最大責任﹐是該更嚴格的去管制。
舊 2011-09-10, 10:32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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