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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a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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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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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法律定義就是汽車, 路權有待努力追求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
、獸力行駛之車輛。

今天中華民國機車黨(尚未正式立案成立)要幫忙爭取路權, 本人非常支持與同意, 長期以來政府不斷打壓機車路權, 導致民眾認為機車就應該只能騎乘最右側, 甚至認為只有騎乘最右側才是最安全的!

但實際上路大家應該會發現最右側路況是最複雜的, 臨停汽車開車門, 巷口衝出汽機車, 計程車上下乘客, 公車也上下乘客, 自用汽車也要上下乘客, 甚至找門牌號碼的汽機車, 送貨的貨車等!

再加上禁行機車道浮濫劃設且無視中央行政命令, 99條是政府用來取締機車的規則, 但同樣也是政府給地方政府參考劃設的標準, 要罰你就用99條, 機車要回基本路權時政府就不甩99條?

民眾根本搞不清楚什麼時候可以左轉, 什麼時候這個車道會變成禁行機車?



路權運動還要再走很多年, 甚至是幾十年以上, 550cc以上路權如果不是國家加入世界組織, 恐怕也不會這麼快從水溝蓋直飛快速公路, 這是什麼魔法這麼利害? 一夜之間從危險(禁行機車)變成安全(機車合法行駛)?

安於現狀是台灣人習慣的生活方式, 改革對保守派來說是件恐怕的事情, 一個事務一但禁久了就會變成自然與習慣, 當今領導人也反對過重要改革不是嗎? 現在當的挺舒服的還想要連任, 早就忘記當初反對改革的理由了!

機車路權一步一步來, 機車黨現在是要求三線道(快車道, 不含慢車道)不准劃設禁行機車, 這相當合理, 1500輛機車與700萬輛汽車比, 目前要求歸還三線道快車道很合理, 有立委支持機車黨的政策, 只是目前立委人數還不夠多!

加油吧,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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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禁行機車, 共享道路資源, 機車法律定義就是汽車!
舊 2011-09-10, 05:51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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