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trong
Elite Member
 
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小建
【中華民國憲法 -- 第2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24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

反問:

對於全國達1,500萬,佔交通工具70%以上,使用機車車種的人民,全面性的立法限制路權... 到底是基於哪一點之必要而不得不限制?!

妨礙他人自由 -- 車道共享,機車族原本就有卻被限制的路權開放,又妨礙誰了?!

避免緊急危難 -- 目前中華民國沒有此...


依照機車黨主席的邏輯 ...

那麼「公車專用道」也是違憲囉!!

真是太超過了 ...
 
舊 2011-09-10, 11:18 AM #5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trong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