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emmy
市區道路哪很難前方空著沒車,現實的狀況,是汽車擠到前方汽車的旁邊,把機車擠到道路的邊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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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依法規,後車輕按喇叭或閃燈示意欲超車時,在可避讓情形下,前車有靠右讓道的義務,讓後車可合法在同車道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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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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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如你和部分網友所認定的[絕對不可同車道超車],[超車必須變換車道]....請不要混淆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