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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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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emmy
機車從來就不是慢車,在動力與性能都可達到道路標準的情況下,本該與汽車共享一般道路
不要再傻傻的被無腦的公務員騙了,呆呆的將機車當成人力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


如果 機車 = 一般俗稱汽車(四輪),根本不必另外再定義一個 所謂的 「機器腳踏車」這個名詞!!

我覺得立法時太怠惰了,法條中的「汽車」應該另取一個泛用的集合名詞!!
舊 2011-09-06, 01:35 PM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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