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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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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35
引用:
作者ben_chien
「受迫害者或受迫害血親關係者提告」之「專屬告訴人」提告為論罪依據,如無「專屬告訴人」提告則視其為合法行為。

簡單的意思就是說

假設女兒被父親侵犯

女兒要告,但母親不告,那沒事

女兒要告,他配偶不告,也沒事

引用:
作者小建
個人看法...

這類親兄妹或表兄妹等等之間的親密行為, 雖有不妥, 但個人仍覺得屬於道德行為瑕疵.
不應到刑法判刑的程度... 而是輔以其他教育或處分較佳!

因為這類的 "犯罪" , 若雙方是你情我願, 實在也沒對社會造成嚴重傷害...

你大概會被鄉民撻伐
舊 2011-09-06, 12:36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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