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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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小建
1. 同車道, 機車不得超汽車 --> 認同
同車道, 機車不得超機車 --> 目前法規也是禁止, 但這部分我朝向不禁止
2. 行進間, 不得鑽車縫 --> 認同 (要超車請依照規定打方向燈&切換車道)
停止時, 不得鑽車縫 --> 目前法規也是禁止, 但這部分未來明文立法明訂開放
想一想為何會在車道最前方設立機車專用停等區的用意就知道; 這個作法對汽機車都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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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禁止同車道超車?
依照規定,超車一定要切換車道?
站上不少人言之鑿鑿,這到底是哪裡得來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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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三、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 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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