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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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游
我也覺得是在模糊焦點(掩飾台大的缺失)...
但我好奇一點 → 愛滋病患器官正常,且病危病患同意,可接受愛滋器官捐贈...
是愛滋病患器官 捐贈 同有愛滋的患者...
還是愛滋病患器官 也可捐贈 給無愛滋的患者...
如果是捐贈 給無愛滋器官的患者...最後患者得了愛滋病...
此愛滋病患者日後的所有治療費用...還是全民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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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愛滋病患者的治療費用,是健保全額負擔,
不過前陣子衛生署有提出要改部分負擔。
就數據來看,需要器官移植的病患不只是要跟時間賽跑,
就算有幸得到移植器官,除腎臟外,其五年存活率也只有七八成,
(換心平均為六九%,換腎九三%,換肝八十%,換肺廿四%)
要能活到十年以上更是少之又少。
而愛滋病患未經治療的平均存活時間是8~10年,接受治療則可達20年,
所以一般來說,在愛滋病發身亡之前,移植器官病患多半早已先走了~
當然,允不允許愛滋器官移植,以及會不會影響存活時間,
跟這次疏失完全是兩回事,因為此事件的病人沒有選擇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