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02047878
不然勒 路就那麼大條 難道前面有機車我就不用過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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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現行法規,就是等待障礙自動排除!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
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
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