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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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dk27238
看了動物保護法後有幾個問題。
一、如果飼養人沒有去植入晶片,也就沒辦法罰飼主。
二、是飼養人如果生了小生命也沒去植入晶片,也沒辦法罰。
三、飼養人如果不要寵動(沒植晶片)而任意丟棄,只要沒人看到也沒辦法罰。
小弟有幾個想法提出來大家參考
一、台北市令所有住家有飼養寵動必需都要植入晶片,統一有台北市市府單位來植入,而寵動店家也必需報備店裡所有動物數量,如果有虛報寵動,就給予永久歇業,不准開店,而店主也必負相關法令。
二、目前道路上沒有人飼養的寵物一律捕抓,六個月後沒有領養實行安樂死。
三、沒為寵物植入晶片,被稽查人員逮到,不得任何理由,當場捕抓且處罰罰金十萬元。
這樣應該很快能在二年之內讓流浪寵物消失在街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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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不管甚麼辦法,按理說流浪狗的問題,會比甚麼提升就業率、降低犯罪率等等問題簡單多了
要不要做而已,不管哪個縣市都一樣,但這點小事都做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