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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三)
*停權中*
 
老柏(第三)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116
引用:
作者oversky
這兩條都沒有講到罰則,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定立嗎?

罰則在第25條到第35條之間
棄養在第29條、第30條(幹嘛罰兩次?)
身分登記(我不太確定)在第31、37、38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M0060027


看完後感想:更這誰寫的法規阿,不能寫在一起嗎
舊 2011-09-03, 07:15 PM #6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老柏(第三)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