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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要求全面捕捉流浪狗 動保團體挺身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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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三)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116
引用:
作者
oversky
這兩條都沒有講到罰則,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定立嗎?
罰則在第25條到第35條之間
棄養在第29條、第30條(幹嘛罰兩次?)
身分登記(我不太確定)在第31、37、38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M0060027
看完後感想:更這誰寫的法規阿,不能寫在一起嗎
2011-09-03, 07:15 PM #
63
老柏(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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