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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rm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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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
第 44-1 條(刑事訴訟法)

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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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依據。
舊 2011-09-03, 05:58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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