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utl
人行道本來就是政府該建的東西,建築物也應該退縮到人行道後,以避免妨礙道路視界。
後來為了建商搞出騎樓這種建築獎勵措施,讓整棟建築物可以更往到路靠近,使二樓以上的坪數通通加大,讓建商更賺錢。
然後一樓住戶明明就有騎樓的地權,卻必須開放公用,也變相使得室內空間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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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個人認為土地利用率的優先權應大於道路使用。
再者,一個建築物在興建之初,原本就有許多限制與規範不得在建地範圍內蓋滿。
不能興建的部分,必須設置植栽綠化公共空間,也就是說...規定那部份是地上物所有權人共同持有,而非一樓用戶單獨持有。
所以是設置人行道作為公共空間也好、設置公園造景美化市容也好,其所有權與使用方式並沒有改變。
因此,騎樓式建築的獎勵方案並無網兄所言的問題存在。
認為一樓門前之公共空間為單獨所有,並有其支配權純屬謬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