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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dy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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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61
第126條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行路線。
舊 2011-09-02, 05:59 P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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