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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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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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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明定是HIV者的器官不能使用,這也沒啥好討論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
二、製造血液製劑。
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
醫事機構對第一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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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9-02, 02:15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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