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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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olosbye
可能大家會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有什麼好稱讚的
但事實上股份有限或者有限公司本來就是有限責任
自己的股東權益賠掉(公司清算)以後,就算還有負債也不關他的事情了
(除非他自己下去當連帶保人,這通常是對廠商的應付帳款)
所以不要再以為薪水沒拿到、老闆一定要"用私人資金"賠給你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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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li.gov.tw/print.aspx?a=nEPRIhbcAdk%3D
積欠工資受償優先順位疑義。
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僱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
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其優先順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次於抵押權。優先於其他一切債權受償。
資遣費是勞基法16、17條,懶得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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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是一回事,解散清算又是一回事
不過公司清算後,第一優先是債務人(含員工資遣費)...再來才是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