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BMC
我只想補充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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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器官移植這種大手術
是團隊作戰
簡單的把責任推到醫師那邊去,是最簡單的怪罪法
與其像衛生署的說法,直接叫主刀醫師和協調師一起負責,我會覺得衛生署大概也忘了自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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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一直以為,責任是該追究。
但是設計一套更不會出錯的流程才是更重要的。
這個流程只集中在檢驗的結果告知上,如果書面檢驗報告無法及時從A醫院傳至B醫院呢?如果是像本例有人聽錯或是說錯呢?太多有可能出錯的環節了。
出錯時只是找個人去負責,不願去檢討這個流程或是改善這個流程,那這[官]未免太好當了,而且是好大的官威啊。
而且,疾管局移轉這個案例至新竹時,有及時讓該醫院知道嗎?要施行器官移植時,手上握有病患資料的單位,覺得這件是可以事不關己嗎?病患的隱私權凌駕一切嗎?
健保卡若是有註記,住院後要捐器官時,可能第一關就已經被擋下了,根本不會有後續的事情。
這些其實有些須協調,有些須修法。除了相關醫事人員外,個人覺得衛生署應該要負最大的責任。
若是這些[官],認為找個人[負責]之後就不干他們的事,那監察院真該彈劾彈劾,不要再睡了。不然,一定會再發生第二次,甚至第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