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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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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條再加幾個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20條
(童工工作之限制)
雇主不得使童工從事左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坑內工作。
第23條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實施)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及訓練單位管理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罰則訂
第32條
(罰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
以下罰金: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
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第 34 條
(罰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
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
十九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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