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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咕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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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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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
第四十四條(童工及其工作性質之限制)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第四十六條(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第七十七條(罰則(三))
違反第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摔下的那個滿16歲了..所以是職災..
另外兩個未滿16歲的...
董仔:你們兩個回去叫家長簽同意書,跟勞動檢查員講你們只有在地面幫忙搬東西....
今天是第一天上班............這下一毛都不用罰了.....


政府做事都是做半套的....
那兩個未滿16的童工.有沒有保勞健保?
沒爆料應該不會有人去查
舊 2011-08-29, 04:01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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