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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引用:
作者重建創世紀
非也,假如愛滋病患隱私不是這麼無限上綱,
各醫療院所都有目前列管病患資料,一開始
就可以把該病患排除在器官捐贈考量,又哪
來的後續失誤。

器官捐贈的流程與必要措施是甚麼?閣下是否有了解?

此外HIV帶原者的管理,閣下是否也有了解?他們的隱私到底哪裡無限上綱?



再來,同樣類似傳染途徑的疾病也很多,請問為什麼你們不去對她們的隱私權指指點點,卻偏偏指向HIV帶原者?

HIV是不治之症所以她們沒有隱私?因為HIV容易感染所以沒有隱私?那如果我跟你說感冒傳染率也很高,感冒也是不治之症,感冒是不是也要得了就公布姓名?


一堆人根本就對HIV了解一知半解,也對醫療流程與相關法規毫無認識,就在那邊講HIV沒有隱私,我只覺得,要這麼鄉民心態還真不容易
 
舊 2011-08-28, 09:21 A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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