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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藍凶兆
*停權中*
 
淺藍凶兆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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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MyWish_2
大人物與小人物是不同的...

還有民意代表應不算公務員吧...

 


司法已失公道

李慶ㄢ的案子,
現在司法解釋就是抓著 "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
來揪語病,
說她一開始就雙重國籍,所以一開始身分就不合"公務員"身分,

"檢察官即認為,李慶安因雙重國籍,自始即無民意代表的身分,所以不以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的重罪"

照這來看,民意代表就是公務員.
反正喔...
話都馬他們講,
瞎掰他們自己信就好了,
不管人民信不信,
反正我(司法)是信了
舊 2011-08-25, 09:34 A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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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藍凶兆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