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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太瞎 鑿洞偷窺竟無刑責 司法特考僵化 與民感受差太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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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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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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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瀟湘夜雨
法律寫的很清楚,要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
但是題目有bug,鑿洞代表一定會利用工具,怎麼會鑿洞就不違反刑法?
重點是這個工具是否有延伸感官能力 (看得更遠, 聽得更清楚), 不是這個工具是否促成偷窺/聽.
不過我也贊同教育部辭典對於工具的解釋, 工具跟器具畢竟不一樣, 法條上寫工具, 那應該比照教育部辭典對於工具的解釋, 不該擅自狹義縮小為器具.
2011-08-18, 11:04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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