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azabij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瀟湘夜雨
法律寫的很清楚,要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
但是題目有bug,鑿洞代表一定會利用工具,怎麼會鑿洞就不違反刑法?


重點是這個工具是否有延伸感官能力 (看得更遠, 聽得更清楚), 不是這個工具是否促成偷窺/聽.

不過我也贊同教育部辭典對於工具的解釋, 工具跟器具畢竟不一樣, 法條上寫工具, 那應該比照教育部辭典對於工具的解釋, 不該擅自狹義縮小為器具.
舊 2011-08-18, 11:04 PM #3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azabijiang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