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工具的定義為行為人可利用其來窺視,一般指望遠鏡、相機、攝影機等,鑿洞的工具並非用來窺視的工具,所以不在本條的工具之列。
這條的工具定義不夠完善,一直是法界所指摘的缺失,可惜的是,立法者永遠聽不到相關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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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說的話,「洞」本身就是工具不是嗎?因為這個洞是你為了「某種目的」而製造,說是一種工具也不為過吧?
教育部字典:工具
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op=f&imgFont=1
比喻用以達到目的的一切事物。如:「語言是人們溝通的工具。」
如果依照教育部字典的解釋,本案例的洞是一種工具(為偷窺而鑿),應該合理。除非有明列是電子或機械工具才算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