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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太瞎 鑿洞偷窺竟無刑責 司法特考僵化 與民感受差太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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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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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27
刑法第315-1條第1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戴眼鏡算不算利用工具?
還有怎樣算是無故?
2011-08-18, 07:56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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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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