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考題太瞎 鑿洞偷窺竟無刑責 司法特考僵化 與民感受差太遠
瀏覽單個文章
瀟湘夜雨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
引用:
作者
Rainwen
刑法第315-1條第1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法律寫的很清楚,要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
但是題目有bug,鑿洞代表一定會利用工具,怎麼會鑿洞就不違反刑法?
2011-08-18, 05:45 PM #
20
瀟湘夜雨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瀟湘夜雨
查詢瀟湘夜雨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瀟湘夜雨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