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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刑法第315-1條第1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這類法條適用情況及立法合理性在以前就有不少討論
http://www.mdnkids.com/law/detail.asp?sn=954
http://happyrent.rakuya.com.tw/rent..._content/111/11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k/news-cr-3.pdf
舊 2011-08-18, 05:05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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