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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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烤全羊
其實該調整的不是安全規則,而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道路標誌標線設置規則。就法位階來說,前面那個交通部本於權責自己就可以動了,頂多報院核准或備查。如果仔細看條文,道交條例的慢車部分居然沒有機車定義與管理法條,反而機車的管理出現在行政命令裡,實在非常荒謬。如果硬要凹是不是在說機車的路權比自行車(擴大解釋,機車是含在自行車裡)、三輪車、獸力車等更沒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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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還是機車的車速、數量跟路肩的問題([慢速]跟[擋路]的物件太多).....
三輪車跟獸力車都是數量超少的超慢速車種,是不可能到內側車道的不是? 舉這個兩例子似乎不太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