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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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烤全羊
其實該調整的不是安全規則,而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道路標誌標線設置規則。就法位階來說,前面那個交通部本於權責自己就可以動了,頂多報院核准或備查。如果仔細看條文,道交條例的慢車部分居然沒有機車定義與管理法條,反而機車的管理出現在行政命令裡,實在非常荒謬。如果硬要凹是不是在說機車的路權比自行車(擴大解釋,機車是含在自行車裡)、三輪車、獸力車等更沒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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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意見小弟很清楚...
但若針對該處,最後只會淪為敝黨&機車族對上交通部的情況!
交通部一直立場就是獨尊汽車,且擁有該行政命令之擬定權(送立法院審議),所以可預期結果是行動訴求多年... 交通部一副擺明四個字:窒礙難行!
然後交通部就一直擺爛沒下文... 人民也很難對它怎辦!(想想ETC事件)
再加上各地方政府便宜行事&為了各地方罰款收入考量(十幾二十億以上), 更不可能做這些自斷財源的事情...
所以最後評估結果,小弟才把目標與方向放在立法院這個主戰場上...
然後搭配一些其他可用的資源&戰術輔助,希望能盡早完成此一階段性任務,不然生活工作都被耽擱不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