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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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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FD3STYPER
嗯, 原來司法改革在某些廢死團體或人士眼中根廢死無關.

他們訴求就是"不准殺人"如此而已, 誰都不准殺人.

這樣殺掉是可惜了, 人整個都是有機體, 所以我建議,

器官移植完還可以拿來發電或是培養幹細胞.

我的論點更簡單, "不准殺人"論點在於把那些東西當人,
人都可以為了生計或其他因素屠殺動物, 那剝奪那些東西的人權,
那些就不是人囉~

天賦人權嗎? No,

人賦人權.

廢不廢死的議題我向來很少去碰
因為這議題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還很容易挑到某些敏感的神經,
就現況來說無法出現一個讓多數人接受又板上釘釘的結論

不過就我所接觸過的學校&學者,對"死刑"的看法
普遍上都是希望能夠廢止
我先強調一點,希望廢止死刑跟贊同廢死聯盟那票人的作法是兩回事
不要弄混了

基於司法理想狀況的前提下
學術上希望能夠廢死,有兩大原因
其一是出於法理上的考量:簡單說,死刑是刑罰的一種
那就會回歸到"刑罰的目的是什麼?"這一問題
刑罰的目的有幾種件見解,前面有人提過,雖然不完整
但逐一列出來詳述篇幅頗多又雜,而實際上也沒有定論
想了解這方面的我想可以利用估狗大神...
簡單來說就是"刑罰的目的"這個命題有多種說法
仔細檢視這些說法會發現,在多數的見解中
"死刑"這個手段跟達成"刑罰的目的"這一結果是沒有直接關聯的
手段跟目的脫鉤了,那是否還要透過這個手段去追求"緣木求魚"的結果?


其二是出於哲學精神上的理由
基於"平等原則",在面對任何問題與人事物,
能夠採用唯一且固定不變的衡量標準,這應該是大家共通的期望
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限縮某些權利去保障其他更值得保障的權利
所有權利中,最應該獲得保障的就屬"生命權".
所以制定法律限縮"殺人致死的權利"以保障"生命權"

那麼死刑這回事呢,不就是透過法律這個手段
賦予國家這個組織授權給少數人,合法的剝奪某些人的生命權?
用法律規範民眾不能殺人剝奪他人的生命權,
卻用法律允許政府或少數人合法殺人,
此為對生命權的衡量標準明顯的自相矛盾不一致,
不應該允許國家殺人

另,也有人認為生命此一人格權是天賦,
不是"任何人"能夠決定給予或是剝奪的
法官是人類,國家政府乃由人類所組成
賦予國家、法官定奪人之生死的權力,
這明顯超越"人應所為的界線",讓國家、法官當起超人或是神來了
無論國家或法官,都是難以避免有缺陷存在的凡人
怎麼能幹起只有神才能決定的事情?
(注意這裡非指任何人格神,煩請理解為天命或機率等自然發生之事)

讓法官擁有定奪他人生死的權力,同時也是肩負起某些責任
說來除了不用自己扣板機,這跟行刑的槍手何異?
很多人會針對少數被報導的新聞說,自己是法官的話
早就直接判被告死刑斃下去了.
如果今天社會上只有那些少數案例,或許如此
但當手上經手的刑案慘無人道的犯行多到辦不完,
就不見得是同樣一回事了
敢動不動就用死刑嗎?難道不怕自己會犯錯?
判輕了會被罵恐龍,判重了甚至根本判錯了更會被罵是恐龍
就算無人追究實際上的責任,"自己那一關"要怎麼過去?
別忘了法官跟你我一樣都是凡人





我是認為根本的問題-"任何人都不應該殺人"
這個理由在邏輯跟感情上都遠比法理上的見解要來的能讓人接受就是

有一點還是要特別強調一下:
認為可以廢除死刑、認為應該要廢除死刑&支持廢死聯盟,
是三件不一樣的事情

個人是認為死刑要廢是可以,配套措施要做好,
看是要BR還是TDR都沒關係,不剝奪生命權但除了自由權外
其他的人格權也應該要加以剝奪.
既然故意殺人致死是人不應該做的行為,
那做出超越人類所應為界線之行為者,不再被"視之為人"
僅是名為人類的"動物"存在,這樣就合理了

俗語說好死不如爛活,個人對這點向來是存懷疑態度啦...
 
舊 2011-08-16, 02:03 PM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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