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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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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willism
請問這是代表營業稅是全部加總來算?

除不能扣抵項目之外,銷貨的稅-營業支出的稅=實際需繳納金額



營業稅的確是以總額(含銷貨退回及進貨退出)來算(原則上:二個月為一期,發票不可跨期申報)

進項的發票稅額 - 銷項的發票稅額 = 應繳稅額

銷項蠻明確的,就是銷貨發票 - 銷貨退回憑証

進項是蠻模糊的,它不是單純指進貨發票,大部份費用發票也都可以扣抵的(有些是收據就能報了),營業所必需的支出蠻多都可以扣的,所以很多人會拿加油站。大賣場的發票來報,前不久不是有大賣場嚴格管制統編事件嗎,也就是因為這個(當然單項報過多,是會引來國稅局的稽核)

進項發票可以參考營業稅法施行細則38條
一、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
二、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
三、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
四、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
五、第十一條規定適用零稅率應具備之文件。
六、第十四條規定之證明。
七、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
八、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開立之收據扣抵聯。
九、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為水、電、瓦斯等憑證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
十、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
十一、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填發之貨物清單扣抵聯;法院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拍賣或變賣貨物,由稽徵機關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扣抵聯。
十二、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或影本。
舊 2011-08-13, 05:21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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