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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w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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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79
引用:
作者willism
法規看起來是可以抵扣(第19條、第33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G0340080


重點在於 "進項"
7-11進統一豆漿來賣,豆漿是進項

早餐店買一麻袋黃豆來磨豆漿賣,
這袋黃豆作成了哪幾筆交易中的豆漿??這並不是簡單明確的貨品勞務組合
黃豆不是進項而是費用

前面甚至談到水電等等,這些都是費用
都不是拿來折抵營業稅的

餐飲業收了多少營業稅大約就是扎實上繳
不要把買賣業的進項拿來套在餐飲業上面講,因為沒什麼意義

小吃店之所以免開發票不是沒有原因的
這些財務問題對於一般小吃店的負擔太沉重
只有這些超級名店因為賺太多才會造成特例
舊 2011-08-13, 12:29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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