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rasil
裁判書裡沒有提到被告「有悔意」這回事,不要再相信沒有根據的標題了。
依常理來看,那個司機應該是有調戲女子的故意,但是沒有傷害或殺人的故意,只能說他的行為異常白目,也造成了很嚴重的後果。
業務過失致死只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判決主文說「陳智偉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遺棄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
依此看來,台灣刑法應該增加一項〞非故意殺人罪〞(美國似乎有這樣的罪罰?)
上次那位SM女友致死的後來也是因沒有殺人之故意而沒判殺人罪,
然而改用其他較輕罪責去判似乎又太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