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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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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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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drasil
裁判書裡沒有提到被告「有悔意」這回事,不要再相信沒有根據的標題了。

依常理來看,那個司機應該是有調戲女子的故意,但是沒有傷害或殺人的故意,只能說他的行為異常白目,也造成了很嚴重的後果。

業務過失致死只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判決主文說「陳智偉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遺棄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依此看來,台灣刑法應該增加一項〞非故意殺人罪〞(美國似乎有這樣的罪罰?)

上次那位SM女友致死的後來也是因沒有殺人之故意而沒判殺人罪,

然而改用其他較輕罪責去判似乎又太輕了.......
舊 2011-08-12, 01:11 P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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