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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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討論德國綁架撕票案件裡,我突然醒悟到一點。
在該案當中,警方有刑求這個綁票犯,因為不相信他已經撕票了(推論只為求財,沒必要殺人),為了救出可能凍死餓死的小孩子,於是毅然刑求……可惜最後白作功一場。
該犯人後來控訴刑求這一項舉動,人權團體並指責法蘭克福地院輕判刑求警方。
我突然領悟到了,我得到了。訂定法律、執行法律的人都希望我們在處理時,儘量不要涉入個人的感情,事實上這點幾乎是不可能辦到的。
也許有位法官有一位大吵一架分離多年的兒子或女兒,也許犯人跟他的兒子(或女兒)年齡相近,氣質相仿,他的心中,很順理成章的會帶有同情的意味。
看判決書只能看到法官選擇的法條,但你無法看到他為何選擇某項法條不選擇其他項法條的心路歷程--他根本提都不會去提它。
我相信法蘭克福地院的法官,選擇性的選了可以輕判的法條,而且是由於情感的驅動,而這一項情感恰好為一般大眾所認同。
問題就在於,某些我們所無法認同的其他案例了。而我相信這種情形難以避免,而且不同法官經手,也許會有不同的結果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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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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