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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meJo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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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細雨寒樓
文章: 8
引用:
作者Sad2009
我的意思是,既然管理單位租借給研究蔘,資格有爭議,那也是管理單位認定與否的問題!

除非管理單位認定違規,否則使用權還是研究蔘所有!

鐘議員當時的反應應該是想打,被急到了,才跳過管理單位!

事後冷靜下來,自然知道問題出在管理單位,而非研究蔘!!!!


對該研究蔘來說,事先已經租借到手了,除非管理單位收回,否則鐘議員不具備任何權力決定該場地租借與否,當然不會甩他!!!


你也知道
不管公家還是私人單位
有些走在邊緣上甚至超線的事
也只差有沒有人捅罷了
通常管理單位也懶得多事
沒人有意見就放過去
但反過來說「有人反應就要處理」
舊 2011-08-10, 10:02 AM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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