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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d2009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8
文章: 2
當然就是 議員的錯了!

場地有限,所以才有事先租借使用的規劃!

租借有租借的規定,該研究蔘既然已經用特殊關係申請了,除非他偽造資格,否則他就具備使用權!

議員既然知道該場地已經有人申請使用,就自然被排除使用,直到租借時間到為止!

這跟上次某路權申請案一樣,之前台北市政府把路權給了某方,自然就排除另外一方申請使用,

就算某方沒有舉辦活動使用路權也一樣
舊 2011-08-09, 07:03 PM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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