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af912653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6
引用:
作者隨風飄泊的豬
我有朋友在現場
也是事主之一

現在有兩個問題在
1.雖然不對外開放,但是並沒有限定只能議員使用,如果租借者是規範中許可的開放對象(議會職工)那租借者可不可以邀朋友一起打

2.台北市已經有那麼多運動中心為何還需要一個專屬於議會職員的運動場


可是所謂的租借者似乎不在現場 那你的朋友是不是有假借選民服務之名義 行特權之實呢

況且 市議會球場開放對象: 1.本會議員(顧問) 職工
2.本會登錄之議員助理
3.本會登錄之採訪記者
朋友? 朋友的朋友算不算
__________________
50TA

印度牛奶店

Perfect Love
祝自己生日快樂
go to heaven
舊 2011-08-09, 12:32 AM #2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f912653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