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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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尤典汴太
法官法 第四條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認定或授與、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我沒看到有外部人員加入評審?
這些繞來繞去不都是同一系統下的人嗎?
如果沒記錯的話這個人事審議委員會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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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人員評審,指的不是人事審議委員會,而是法官評鑑委員會。詳見法官法第五章:
第33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組成。
評鑑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
之前在討論到法官法文章時我就有提過,這部剛過沒多久的法官法,問題在於:
1. 三年才評鑑一次,緩不濟急。
2. 即使法官評鑑委員會每三年挑出沒犯罪但夠爛、非下台不可的法官,最後審決權仍在司法院內部自己人手上。
要爛法官下台,以後不是辦不到,但真的要很拚才行。